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在读学生。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需经学院或其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论证和鉴定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和鉴定后方可向外界公开。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所在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八)在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二)对发现或举报的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同科研、教务、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四)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 惩戒标准
(一)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内部通报批评。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毕业。
(3)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5)开除。
(二)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消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