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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31    浏览次数: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

    发展定位与办学方向:立足大连、面向全国,重点服务于大连及沿海地区临海临港经济建设与发展,以高职教育为中心,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育人为先导,以社会需要为目标,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创建特色专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的社会效益。

    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高技能、身心健康、思想道德素质优良的技术型人才。

    学院的办学方针是“主动适应,主动服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变化,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服务于社会、企业和学生。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名称是大连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彩云路78号,法定代表人任书良;奥沙数码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法定代表人杨捷。

    第六条 学院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

    第七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辽宁省教育厅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高等教育;

    (二)办学类别:学历教育;

    (三)办学范围: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四)主要学科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主要学科有国际贸易类、计算机类、宝玉石类、现代服务类等。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1. 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论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2.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各系(部)、专业团队,提交论证报告,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3.申请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六)办学规模:近期目标在校生达到5000人;

    (七)招生对象:应届高中、中专、中职学校毕业生;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六人,教职工代表一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包括副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就业办、财务处、办公室、各专业教研室、基础教研室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杨捷。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宿费、政府资助及社会捐助、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及办学积累。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院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院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院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学院举办者要求解散并经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的。

    学院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院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 :修改学院章程须经过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由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原章程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基本信息—学院制度目录

    学校基本制度目录

    ◇ 党支部领导基本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党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务公开制度

    ◇ 行政管理基本制度

    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校系(院)两级管理工作制度

    校务公开制度

    ◇ 学术管理基本制度

    学术委员会章程

    ◇ 党务管理具体制度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信息上传制度

    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制度

    ◇ 群团工作类具体制度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干部选拔培养制度

    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

    校学生会工作职责

    校学生会规章制度

    社团联合会管理制度

    社团活动室使用制度

    综合馆使用管理制度

    校园广播电台制度

    学校具体制度目录

    ◇ 行政管理类具体制度

    ◆ 干部与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岗位竞聘管理办法

    教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 校务管理相关制度

    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员工考勤制度(修订)

    教师道德行为规范

    《教师道德行为规范》——践行要求

    员工守则

    办公室行为规范

    住宿教师管理规定

    办公物品借用制度

    会议室使用制度

    OA信息发布标准

    ◆ 外事管理相关制度

    国际合作交流处工作职责

    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

    ◆ 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制度

    关于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生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 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制度

    班级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毕业生离校寝室管理及物资回收制度

    设备、物资验收制度

    ◆ 后勤管理相关制度

    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制度

    公共设备、设施报修制度

    总务处工作纪律(试行)

    水泵房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总务处巡查制度及流程

    关于水、电、暖节约使用的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检查制度

    供、管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供电、用电管理制度

    总务后勤管理规范(试行)

    维修人员自检制度

    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学校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校内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变电所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 校园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维稳应急预案

    反恐防恐工作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生安全防火措施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网络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网管理规定

    ◇ 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制度

    关于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暂行规定

    聘用教师相关规定

    专业带头人评选办法

    “双师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 学术管理相关制度

    高教研究室工作职责

    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 学术奖惩相关制度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 学科专业管理相关制度

    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 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

    ◆ 课程管理相关制度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新编)工作规程

    关于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体育课教学规范

    教学进度计划写作要求与规范

    教学日志填写要求及管理办法

    教材选用发放管理制度

    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教学例会制度

    教材建设暂行办法

    教材管理细则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与评价标准

    教学研究活动制度

    电子教案写作方法与规范

    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加强课堂管理、杜绝照本宣科现象的几项规定

    ◆ 教学组织管理相关制度

    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素质学分制管理方案

    考试管理相关规定

    关于命题、送审、制卷、阅卷的规定

    抽考制度

    教师监考的规定与管理办法

    考场规则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关于加速推进我院职业资格证书制的意见

    ◆ 教学质量保障相关制度

    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教学检查工作条例

    教学秩序管理制度

    教师工作规范

    课堂管理规范

    课堂教学质量标准

    听课管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查课标准

    教师评学暂行规定

    学生评教暂行规定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条例

    教师业务考核方案(试行)

    国考考证达标奖励办法及特殊贡献奖奖励条件

    导师制试行办法

    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鼓励师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奖励办法

    ◆ 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毕业论文要求与实施办法

    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报关与国际货运实训室管理制度

    电工电子实训室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

    宝玉石鉴定实训室管理制度

    餐饮实训室管理制度

    客房实训室安全操作和使用规定

    ◇ 学生事物类具体制度

    ◆ 招生就业管理相关制度

    招生录取管理制度

    招生工作处优秀员工评选制度

    生源地举办报告会管理制度

    参观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参观费用申请以及报销流程管理制度

    电话接听制度

    关于公差的管理制度

    关于学生退学的管理制度

    培训制度

    物品邮寄制度

    学生留校的管理制度

    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顶岗实习教师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毕业生就业管理细则

    毕业生跟踪管理制度(修订)

    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管理规范

    创业中心日常管理规定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须知

    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相关制度

    学生行为规范

    “四个文明”行为标准

    毕业生岗前管理暂行规定

    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学管、安保人员管理处罚补充规定

    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评优奖励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优秀辅导员考评方案

    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食堂管理制度

    ◆ 学生体卫工作管理相关制度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制度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